试析中国政府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中的作用

王珍愚1,单晓光2

(1.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2.同济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构建知识产权文化对于推动和保护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1]。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其旷日持久、潜移默化、传播灌输的作用塑造着社会成员的知识产权行为,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制约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中国要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1 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和特征

    知识产权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之后,是一个国家在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对该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和公民的价值取向发挥柔性作用的观念形态。知识产权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种,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知识产权的感受、认识和道德习俗规范的复杂综合,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在人们精神领域内的投射形式。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3年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进一步将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列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战略目标之一。

    根据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我们分析知识产权文化具有以下特征:

    1.1 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

    所有文化类型都必然是历史的渐进的[3]。人们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文化的承载者,人们不仅受到已有文化形态的影响,而且在自身的历史活动中传递和延续着特定的文化。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其变动速率往往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动不同步。因此,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文化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建立的过程。解读知识产权文化需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剖析,摒弃传统文化中不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建立的消极因素,吸收新的内容。

    1.2 知识产权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

    各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与该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观体系是紧密相联的,各国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体系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东西方之间存在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体系的差异,造成各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并不相同。我们要理解和认同这种差异的客观存在,尽可能求同存异。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国际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传统本土的文化结构显得很脆弱,被外部力量所影响和相互包容[4]。传统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必须互相学习和相互借鉴,社会才能不断进步。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要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必须要接纳西方文化中值得汲取的精华,改变旧的传统文化。

    1.3 知识产权文化具有发展性和能动性

    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总是处于自相矛盾之中,一方面,它希望保持不变,甚至是永久性的不变,但与此同时,它又总是处于变化发展之中[5]。各国之间经济上的相互影响和作用自然而然地带来了文化上的改变[6]。任何民族、国家的知识产权文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文化之间存在相互能动性,一方面,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要求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相应改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文化的改变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度发展。

2 传统文化对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的心理积淀在中国国民头脑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不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建立的消极因素,比如对创新思想的禁锢、否认无形财产权、缺乏法治精神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中国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障碍。

2.1 中国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文化否认对无形财产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前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占有统治地位。儒家思想强调“中庸之道”、“重义轻利”、“存天理,灭人欲”,禁锢了人们的创新思想,造成人们倾向于重政务、轻自然、斥技艺,人们将发明创造视为“奇技淫巧”并为士大夫阶层所蔑视。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农耕文化,重物权、讲究继承的文化,是“窃书不算偷”、“盗亦不齿”的文化。[7]人们认为:技术不是商品,智力劳动者进行创造性活动所乞求的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主要目的在于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社会,立言为本,谋利为末。[8]因此,在人们的眼里,只有有形财产才是财产,无形财产不是财产,这种财产权观念造成中国虽然有很多重大的技术创新,但是却从来没有知识产权的观念。在这种财产权观念影响之下,中国建立专利制度遇到了重重阻力。反对专利制度者认为专利是洪水猛兽,如临大敌,节节陈词抵制专利制度的建立。[9]在中国搞专利法是妄图以西方模式来解决我国科技发展问题,这实际上只能保护外国垄断公司的利益。专利制度是资产阶级手中的工具,掩盖着企业主对科技人员的超级剥削等等。1963年,我国国务院公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了发明保护制度,规定科技成果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当时很多人认为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10]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完全否认个人享有财产权,使得公众意识中更没有知识产权的观念。[11]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刚刚对外开放,中国领导人和中国公民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从西方土壤移植过来的泊来品。[12]中国虽然移植了这一概念到中国,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并没有在中国生根。[13]一直到现在,知识产权文化尚未形成。

2.2 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

    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而不是法。讲求“伦理本位”、“贵德而贱刑”[14],道德被极力提倡,法律受到压抑,强制力一般备而不用,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无讼。法律是圣人为了公共福祉而制造出来的“救暴止乱”的工具,而不是为了确定和维护人们具体的权利。淡化、忽视个人权利,崇尚无私而至的无争[15]。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观点将法律置于比较低的位置,使人们对法律很难产生神圣和敬仰的情感。这和西方文化传统中弘扬的那种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法治精神是完全相反的。再加上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不可能通过有形的占有来保护,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进行保护。这正是为什么国外一直抱怨知识产权在中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以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是观念上的差异。东西方文化之间实质性的冲突不可避免,这种冲突不在表面,就在更深层次。[16]即使发达国家美国和欧洲在知识产权观念上也存在差异,历史上美国和欧洲对于知识产权本质的认识就是截然不同的,存在着差异和争论。欧洲代表对知识产权最强的保护,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神圣的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的权利[17]。直到现在,欧洲人仍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不仅要保护作者的物质利益,而且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18]。但是,美国并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认为知识产权永远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实用主义的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要基于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美国对知识产权持有弱保护的观点,知识产权不被看做是一种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是一种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由国家授予的权利[19]。这种非自然法学主义的观点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为了推动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让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他的作品和发明获得排他性的权利。”[20]当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美国在全球扩张要求保护它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利益,同样是为了本国的利益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结果。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存在着消极影响,在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文化必须学习西方的法治文化和创新文化,中国的传统文化必须有所改变,尽管这种改变会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中国在传统文化中应增加法治文化和创新文化的成分,而西方发达国家在维护知识产权时也应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只有这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摩擦和冲突才会逐渐减少。

3 中国政府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中所应起的作用

3.1 政府制定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

    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是一个鼓励和注重创新的文化,这就造成了我国的科技总体水平与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尚未成为对世界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大国。[21]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不可能走技术依赖型和资源消耗型的发展道路,中国只能走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发展道路,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作为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其任务就是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促进知识创新与利用的公共政策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要用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包括政府本身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调整知识产权归属政策,保护和管理创新成果;推动技术产业化、版权产业化,帮助创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努力营造一个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人去创新,大幅度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3.2 政府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产权观念的转变对于构建知识产权文化是至关重要的,这离不开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公民习惯于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对无形财产保护缺乏必要的知识与自觉性。[22]目前,中国公民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保护还知之甚少。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通过增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途径,如讲座、宣传等,充分利用传媒平台,详细介绍与市民群体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真正让市民更多地从感性上了解掌握有关知识。[23]

    目前中国政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重心可以放在中小企业和大多数微型企业,因为大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拥有较多获取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资源,已经开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作为知识产权和大型企业发源地的中小企业和大多数微型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认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24]中国政府还可以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虽然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政府都有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但都缺乏规划性、针对性和连续性。建议今后我国将每年的4月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月,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导向应强调积极的一面。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制定的原因必须有一个透彻的理解和认识,才能形成一个积极的道德气候和环境。[25]正如胡锦涛同志2006年4月19日在美国西雅图午餐会上的讲话《深化互利合作 促进共同发展》中指出: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也是中国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26]中国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因为中国人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随着中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中国人将创造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政府应指导社会成员积极合理地取得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多多参与诉讼。[27]政府应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28]

3.3 政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29]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很难通过有形的占有来保护,只能通过国家制度法律和执行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律来执行,但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困难。[30]目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国必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对于降低维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一定积极作用。今后,我国政府要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的代价,效遏制侵权行为。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要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要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

4 结语

    知识产权是三个特定的社会领域发展的结果,即技术领域、法律领域和观念领域发展的结果。[31]现代中国在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展,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比较欠缺的是观念领域,观念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中国公民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正在改变,人们开始重视知识财产的价值。2008年6月5日,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党和国家的发展重点已逐渐转移到自主创新的轨道上,这是重大的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变,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树立了一面旗帜。[32]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中国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会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将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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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473065);同济大学科研基金项目(1200219110),发表于《科学管理研究》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