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武振中 翟正锟)

摘  要: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知识产权工作无疑需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农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形势下如何科学推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机制,进而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农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步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制造业是中国的优势产业,要实施‘中国制造 2025’,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让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农业经济在快速发展和提高的同时,其面临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也更加激烈,因此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使其健康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1)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是在科技管理理念层面,对科技成果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思想和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没有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转移作为科研和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二是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获得的周期长,相关因素复杂,保密性差,直接经济效益低,从而忽视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工作。三是在科技管理政策方面,对如何处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导向上存在偏差,对取得的专利权、品种权、商业秘密等重视程度不够。

(2)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足。一是缺乏相应的奖励政策,针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人最多只能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在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没有优惠待遇。另外,在对科研单位综合能力评估过程中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占的分量轻,加之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研单位看不到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二是缺乏资金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有效的政策和资金保证。虽然有的单位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对获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但由于缺乏专项资金,没有一项专利和品种权获得奖励和资助,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和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三是农业知识产权界定不清,知识产权界定是知识产权经济的主要问题,产权界定不清,会阻碍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化。

(3)农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程度较低。近几年,由于国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些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实施计划中,也将申请取得专利数及获权数列入目标任务中,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仍有研究者缺乏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只为完成任务而申报专利,将取得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甚至丧失产权。另外,据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并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

另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创新水平低、部分地区农业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侵权容易保护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才有有效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建设,完善我国支持产权制度。

二、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建议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保护工作。

(1)强化领导层知识产权战略意识。面对国内外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只有运用新技术才能创造大市场,保证新技术、新成果的最大收益,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战略的应用和支持。领导层是一个单位发展的决策机构,要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做到领导重视,部门负责,保障投入。领导干部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并给予人员、资金、实验设施全方位的大力支持。要将优势产业、优势专业加以整合,提高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有效实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除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培训、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等方面以外,还包括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对行业技术产品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动态进行跟踪分析,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建议。同时,要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立项时,对可能产生产权的项目要与合作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减少产权流失的渠道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进行法律知识产权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保护能力,及时维权和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体现在各种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中,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与利益分享制度、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产权界定的管理制度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规章,通过这项规章制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同时,完善奖惩制度,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集体、个人利益要兼顾。同时农业企业应努力建立健全商标制度策略、专利制度策略、动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策略、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名称)等制度策略。

(4)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其服务内容包括农业知识产权的代理、诉讼、转让、中介许可、信息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农业科研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不足的状况,在农业科研院校、企业和市场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和个人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优势,解决在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登记、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授权率和实施率。

(5)加强知识产权成果推介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推介是扩大知识产权成果影响的重要信息途径,如参加成果展示会、举办成果拍卖会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成果,以便使每个品种、每项技术都能够寻求到好的受让企业。另外,还可以组织知识产权成果招商活动,带领专家到有关企业去展示,促进了解,争取合作,变被动为主动。

另外我们应该以需求为导向,以人才为依托,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优化学科配置,整合科技资源,聚集科技力量,构建“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同时人才规划,将发展目标转化成人才目标,用特色科技项目搭建科技人才的事业平台,围绕特色优势农业,重点建设和发展特色学科,吸引国内外重大项目投资,以项目凝聚一批优秀高层次科研人才。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经济竞争环境,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因此我们更应该科学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引领新常态,把握经济新常态的良好机遇,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该文获评2015年度武汉市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优秀科技工作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