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 我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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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我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问题研究


鲍一鸣(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社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实践层面,无论从国内外各地政策还是资金、平台、人才队伍的构建上,都已经有所初步探索,然而,理论层面却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拟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运行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经验,最终形成参与主体完善、权利义务明晰、产业特色突出、创新势头强劲、监督考核有序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运行新局面。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社会资本


近年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崛起成为全球创新市场的新兴发展态势。美国主要是私营部门主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而以日本、韩国以及法国为代表的主权专利基金的崛起,创造出一种新的重商主义模式。自2014年以来,我国睿创专利运营基金、国知智慧知识产权股权基金开启了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的初步探索,这些参与者的实践,使得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为之焕然一新。从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发展来看,仍然存在基金发展规模偏小、运营模式相对单一、实施效果有待检验及治理结构亟待完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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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的实践探索


1.1 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政策支持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共同批准在杭州、广州、长沙、郑州等10个城市,开展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工作,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十大发展领域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在四川、山东、广东、辽宁四个省份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形成“平台+机构+产业+资本”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发展新模式。这些政策激活了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近年来我国专利转移数量节节攀升。


1.1.1 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从国家层面来看,《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均提出了探索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如表1所示)。


1  国家层面有关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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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地方层面的政策支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目前,除福建、吉林、山西、安徽、海南、贵州、云南和西藏外,其他省(自治区)均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意见等文本中,提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1.1.3 运营基金的管理规范

当前,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一是针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例如《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是针对国家财政、省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办法,例如《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是专门针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广州市、山东省等已注意到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予以规范,并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出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政策方面的逐步深入和科学认知。就具体内容而言,一般都控制在30个条款左右。此外,相关体例大体类似,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能--投资运作与风险收益--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等章节。

1.2 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典型实践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致力于建设1个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2个特色试点平台以及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化经营能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初步构建“四位一体”知识产权运营体系。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引导10个省份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面向战略性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支持产业升级发展。下文以睿创专利基金等为代表,研究了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发展态势(如表2所示)。

2  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实践比较(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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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2014-2017年间,各省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集中涌现,这些基金存在诸多共同点。首先,基金定位大多致力于打造资本与技术相对接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价值专利培育、交易、运营提供集成管理等服务;其次,基金关注具体技术领域(大多集中在智能制造、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等),通过汇集专利或专利组合,助推优势产业领域转型升级。如陕西航空航天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浙江省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特色就较为鲜明。再次,基金投资方式大多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少量财政引导资金激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仅七星天海外专利运营基金是由私人公司主导设立的,遵循“海外专利收购-国内运营”的IP Hunter模式。当然,各地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在规模上也存在一些差别。其中,总规模最大的是广东省粤科国联知识产权投资运营基金(高达30亿元),规模最小的是厦门市“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初期规模为4000万元),大多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预期规模在5亿元左右。


2

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的现实挑战


各省市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的现实挑战:一是从创新源头来看,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有待提升;二是资金来源来看,风险资本参与运营有待加强;三是从平台支撑来看,专利资产的流动性有待提升;四是从运营机制来看,多元化商业模式有待挖掘;五是从人才队伍来看,高端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有待培育。

2.1 创新源头: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有待提升

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通常由三个维度决定,一是技术本身的质量,二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三是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我国市场规模广阔毋庸置疑,但知识产权质量和法律环境两方面仍有待改进,这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而波及了知识产权运营市场。从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角度来看,专利质量低,就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高校是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第一,其虽拥有极强的创造力,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不够规范、权利意识薄弱等,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及运用。第二,在创新政策和经济利益驱动下,高校的“问题专利”或“垃圾专利”泛滥,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脱节较为突出。第三,技术转移绩效考核要素缺失。具体来讲,一是尚未建立对科研人员的技术转移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在政府资助科研项目中,过分强调专利数量这一验收标准而忽略了成果转化的要求。

2.2 资金来源:风险资本参与运营有待加强

知识产权运营具有高投资回报率,吸引大量风险资本,促使其快速发展成为一个新的产业。基本模式包括许可、转让、作价投资、诉讼和证券化等,风险资本参与对于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实现至关重要。以美国为例,私营部门的资本聚集和自由市场的竞争机制,共同造就美国知识产权市场的繁荣景象。仅以高智发明基金为例,作为一家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公司,高智发明获得微软、苹果、谷歌、ebay等高科技公司超过5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

从各省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来看,一般通过财政资金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目前,风险投资有待加强,参与主要集中在产品上市阶段,创意孵化和专利技术运营的中间环节介入较少。企业和高校在研发与申请阶段获得的资金支持尚且不足,授权以后,对后续商业化活动运营造成阻滞。

2.3 平台支撑: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待提升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一些以“专利交易平台”称谓的机构,其实质主要限于提供交易信息,尚未摸索出可供借鉴的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导致“有平台,无交易”的局面。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两个特色试点平台(西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横琴金融与国际特色试点平台)为核心,积极搭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大多侧重单项专利资产的产权交易,针对特定产业知识产权组合价值挖掘的功能仍有待拓展。此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布较为零散,统一运营平台匮乏。知识产权运营的业务范围大多局限于基础性管理领域,如专利价值评估、拍卖、为技术交易项目发布信息及机构业务等,未突出主营和特有业务。知识产权交易所尚未实现知识产权运营规模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发展模式。

2.4 运营机制:多元化的商业模式有待挖掘

从国外运营实践来看,美国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市场孕育了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特别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值得我们充分学习与借鉴。仅以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为例,高智发明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打造发明的产业链,Ocean Tomo试图提供业界领先的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让专利在线交易平台惠及更多企业。而AST和RPX等运营公司,则致力于打造防御性专利聚合。

从国内知识产权运营的实践分析,现阶段迫切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股权投资功能、产业转化功能、交易变现功能、融资的质押抵押功能。基于此,唯有建构具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及交换机制,才能诱发持续创新,并发展出更优质且更细致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特别是如何结合武汉市重点产业的内在需求,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仍值得思考。

2.5 人才队伍:高端专利运营团队有待培育

运营经验不足、综合性人才缺乏、配套服务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发展,能否破解这些难题将成为有效发挥价值的关键。特别是针对二次开发和集成的运营机构依然缺乏。2015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增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GBM20612)小类,这意味着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专业化、精细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如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湖北二是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培训。专利代理人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信息检索以及法律分析等;技术经纪人更适合一对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比而言,目前出现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贯标、战略咨询等,仍然需一支专业化的熟知技术、法律、管理、金融和市场的专业团队。

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的政策完善

结合各省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践,从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以及知识产权运营的专业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完善建议。

3.1 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激励政策

培育高价值专利,促进高价值专利不断涌现,不仅是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知识产权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3.1.1 知识产权运营对高质量创造的内在需求

(1)高质量创造是知识产权成功运营的关键。在影响知识产权运营效果的核心要素中,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是前提条件。以高智发明为例,它瞄准信息技术等领域未来5-10年的前沿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打造发明的产业链。当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有效专利量快速增加,但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基础型、原创型和核心专利相对较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需进一步夯实。

(2)高质量创造亟待知识产权运营实现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可以有效实现资源的最大化配置,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合作,让更多创新主体能找到适合目标并实现产业化,且有助于创新主体进行资本积累。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能通过质押融资途径来实现初创企业的价值转化。特别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不仅是重要的企业资本,也是重要的风险防御武器。

3.1.2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的政策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突出质量导向。一是做好统筹安排,确保精准施策。避免政府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和重复奖励,兼顾不同层次的创新主体差异;三是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政策变动频繁,势必影响创新主体积极性,有必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节点;三是强化激励政策的落实与考核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考核与科学管理,规范恶意骗取补助的行为。

(2)尊重创新规律,严格管理流程。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既不能完全靠政府规划,也不能完全靠资金补贴,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是一个遵循PDCA循环的管理体系:即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ion(纠正)。专利导航也应以产业特点和诉求为基础精准规划,聚焦产业发展关键问题。

(3)激励创新主体,完善制度体系。推动高校院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布局,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种创新模式。选派优秀知识产权特派员(导师)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辅导,规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

(4)规范中介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良性竞争,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专业服务能力突出、掌握核心专利池的运营服务机构;另一方面,规范服务机构市场运作,定期发布本区域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成本,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 “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3.2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金融支持

由于金融资本的介入,使得知识产权能够更加贴近市场,也使得知识产权真正从市场角度体现了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运营离不开产业土壤,知识产权的金融化、产业化进一步带动知识产权与相关产业的密切结合,使优质知识产权资产能够为产业赋能。经过多年不断探索,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结合现状,仍有必要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开发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新产品,推动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

3.2.1 构建多元化的金融资本投入体系

结合域外知识产权运营发展态势来看,多元化的金融资本投入体系是确保基金成功运营的关键。其中,既有纯粹由私营部门投资的运营基金(高智发明基金),也有主要依赖政府部门设立的基金形式(法国主权专利基金)。尤其针对各类社会资本而言,鉴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运营过程的复杂性以及高风险性,如何通过财政引导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需财政资金引导,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集聚,着力打通运营链条和服务体系,促进平台、机构、资本和产业等要素融合发展,推动运营与实体产业相互融合与支撑,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积极打造以贷先行,股权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运营等增值服务为一体的业务方式,形成“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的运营模式。

3.2.2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但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前景广阔。2019年8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为主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灵活参与,结合各地质押融资特点,打造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有效满足不同风险企业的融资需求,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受惠。

3.2.3 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类型创新

知识产权保险将利用保险的补偿和普惠性质,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运营风险,提升知识产权使用效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了专利侵权损失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总结经验,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类型创新,通过构建“政银保企”的新模式,与银行业联手推出创新产品,优化知识产权保险的手续流程,切实满足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金融的实际需求。为维权合作,联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成立知识产权保险联盟,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成险种保障丰富、业务流程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的工作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实现常态化、规模化和市场化。

3.2.4 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

近年来,以“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为发展特色的第三方网上服务平台,为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类似汇桔网、知果果、权大师等服务平台,也开启了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的新兴实践。但主要停留于线下拓展,开展的业务范围相对受限。因此,有必要积极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与政府部门、创新主体、评估公司、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紧密依托知识产权交易所、高校知识产权等资源,同时需要注意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平台的对接与协作。

3.3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管理

从国内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来看,当前成都市的管理信息相对完善,还设立专门网站进行各类公开运营信息的披露。该基金的投资管理,有必要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学决策、特色发展”的原则。具体建议包括:

3.3.1 遴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机构

由出资各方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明确申请的具体条件(包括资质、团队、业绩以及管理机制等),并遵循科学的遴选程序(材料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预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提取办法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此外,还可以按市场化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发起或者参股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

3.3.2 明确运营产业领域及其目标定位

一是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产业领域。围绕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产业领域应重点瞄准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在运营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扩大为面向国际科技前沿、符合当地战略需求与未来发展的前瞻性产业。二是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目标定位。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专利收储运营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运营市场,加快构建具有当地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金融体系。

3.3.3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针对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例如《长沙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是针对国家财政、省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办法,例如《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是专门针对重点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包括山东省、青岛市、杭州市、成都市、广州市、北京市以及苏州市等(如表3-1所示)。目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7月24日还公布了《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到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基于此,有必要及时出台《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运营基金科学运作。

3.3.4 创新知识产权基金特色运营模式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围绕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开展专业化服务,一些地方已有服务机构主动试水利用已有资源,帮助企业分析行业和自身专利布局,选取优质专利,预测今后战略伙伴或者行业发展的技术动向,采购、孵化和研发这些技术,通过授权、转让和转化等运营业务获利。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应当从知识产权购买、研发和商业化等传统模式向各类创新模式转变,有必要在产业特色、服务特长和资源优势等方面凸显特色,避免各省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同质化发展。

3.4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权利本身不稳定、现金流不明确、确权难、估值难、变现难等问题。特别是当知识产权的特性与金融资本结合后,将影响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进而影响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特殊风险。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建议包括如下:

3.4.1 筛选高质量专利组合和产业项目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有“脱实向虚”的危险倾向。离开实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其势必会陷入产业“空心化”和资产“泡沫化”的境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基金运营市场还不成熟,专利都固化在专利权人手中,真正在市场上流通的优质专利资源非常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资金,有好的运营工具,找不到值得投资的专利项目也是不行的。因此,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必须筛选高质量专利组合和产业项目,投资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4.2 完善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管控机制

通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系统性风险。当前,我国各省市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了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运营各方行为准则。可设立运营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由政府、财政局、金融办、市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成员组成,负责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审定基金投资领域、支持方向等,但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此外,需要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治理结构。以四川省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为例,就专门成立了基金风险咨询委员会委员。

3.4.3 构建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资产池

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可以有效分散运营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持续。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具体投资项目可以选择如下:一是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投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产业专利布局潜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成长性企业。二是专利资产池。主要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高质量专利组合(专利池)。三是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投资一批业务良好、模式有效的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四是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采用参股的方式,适时引导设立若干由社会资本组成的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

3.4.4 完善内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

针对知识产权金融的特征,应当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运作始终、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以及子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且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对骗取、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基金运营机构还应当定期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报送基金运营报告、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等。

3.5 知识产权运营的高端人才支撑

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最基本、核心、关键的要素。知识产权运营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这是由运营的特殊性决定的,往往只有熟悉特定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人,才能更好地判断市场价值。结合高端运营人才的技能要求与需求,提出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的政策建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出台了系列关于人才培养的政策文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人才规划实施。201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知识产权专业单独设置了专业职称名称。从知识产权运营人才的培养来看,还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高校在传统的课程体系下培养的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在复合型、专业化、实践性等方面,与行业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2018年武汉市政府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提出了“培养100名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10名以上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重点落实知识产权投融资、人才培养(引进)”。知识产权运营的高端人才的完善包括:

(1)审慎开展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试点。目前,全国从业人员规模超过100万人,尚未设置知识产权职称系列,部分省市陆续开展知识产权职称评审试点,但行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审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有必要审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试点,这对团结凝聚知识产权运营人才,激励和保护全社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遴选10-15名领军人才、30-50名师资人才,选拔一批擅长科学技术、法律实践和市场营销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此外,加强人才专家库建设,引导人才在实践中丰富自身经营技能,注重提供相应的培养与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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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的具体路径



4.1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参与主体

(1)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市知识产权局),基金还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主管部门可设立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等,但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2)受托管理机构。通过遴选受托管理机构(代持机构),将财政出资以该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代表政府出资资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基金管理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机构需经过公开招标遴选,明确申报条件并且遵循严格的程序,运营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市场化专业管理,可以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具体标准可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4)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公开遴选有相应资质的基金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对投资资金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

4.2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建设构想

(1)基本定位。结合区域产业创新需求和区域资源特色,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可以定位为“市场驱动、政府引导、科学决策、特色发展”。在基金建设过程中,要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省内与省外、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与监督,由专业运营机构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2)主要特色。一是彰显产业特色。重点瞄准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突出服务特长。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和创新优势,整合政府、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各方资源。三是强化运营特色。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专利收储运营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知识产权运营市场。

(3)建设内容。一是明确设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责分明;二是紧扣重点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必须着眼于区域创新的内在需求与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需要;三是强化基金全流程管理规范。包括招募、投资、管理、运营以及退出等各个阶段,都必须有书面协议和管理规范。

4.3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关系处理

各省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自主运营与就地转化、新兴业态与传统模式、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3.1 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的关系处理

纵观国内外知识产权基金运营模式,既有私营部门设立的基金类型,也有政府设立的主权专利基金。我国各省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基金与日本和韩国模式较为类似,即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并实现市场运作。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尚处于初步阶段,风险投资参与运营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政府有必要在前期予以政策引导,并负责对基金的监督与考核,但不能过多地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营。

能否引导社会资本实现市场运作,是运营基金能否真正发挥实效的关键。这里的“市场驱动”一方面体现在基金定位与投资方向,必须与重点产业需求和创新能力提升紧密结合,不可一味鼓吹“知识产权金融泡沫”。另一方面,基金的决策、管理和考核必须是“专业人干专业事”,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基金受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构建所有权、管理权和运营权相分离的市场运作体制。

4.3.2 自主运营与就地转化的关系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一方面,众多成果“养在深闺无人识”,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陷入“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怪圈,距离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有必要结合产业需求,直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痛点,让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个“富矿”得以充分挖掘,真正将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各省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设,固然要遵循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但也应当加强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经营理念,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汇聚各类社会资本、人才队伍和平台资源,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所急需的科技成果,注重各类创新资源在当地的承接与落地,通过构建“大学—产业—市场—政府”四位一体的创新生态系统,发挥资源高效及可持续利用的优势。

4.3.3 新兴业态与传统模式的关系处理

知识产权运营形态经历了“私下的产权交易——集中的技术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等不同发展阶段。实际上,任何一种运营模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强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模式,也绝非抛弃传统运营机构和交易平台。相反,诸如技术经纪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在运营中都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不同运营模式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而需共同支撑和协同配合。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加速知识产权向竞争优势转化的新兴力量。与传统科技成果转化相比,基金运作模式更宽,包括产业化、入股、并购、许可、构建专利池等多种形式,对运营人才的要求更高,也离不开传统机构和平台资源的有力支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基金运营模式也可以为传统转移转化机构提供市场化推进样本。因此,有必要注重运营基金与现有各类资源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运营网络。

4.3.4 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处理

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营,其首要目标是实现资本的增值。但如果仅以营利性为唯一追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就可能陷入“空手道”的骗局,或者是大量涌现以诉讼牟利的“专利流氓”运营模式。而政府部门进行前期引导资金的投入,主要是为了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侧重于产业创新需求和竞争能力提升。因此,在知识产权基金运营过程存在相互冲突的两大目标,忽略或倚重任何一方都会导致运营的失败。

在实践中,须协同“产业发展的公益目标与私人部门的营利诉求”,匹配利益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基金的融资、建设、运营各阶段,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机制。一方面,加强对运营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注重从社会和经济效益两个维度对基金予以综合评价。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成多方主体资源优势,有效实现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社会资本的营利诉求。

4.4 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监督考核

(1)出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如果缺乏监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高发地。因此,有必要及时出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从管理职能、投资决策、风险收益以及监管评价等方面规范基金运作。

(2)强化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风险监管。一是注重筛选高质量的运营项目,避免陷入产业“空心化”和资产“泡沫化”的境地;二是通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三是要建立贯穿始终的严格监管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

(3)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考核评价。从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针对受托管理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以及基金托管银行,从投资效益、组织治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应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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