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专家库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9-09-20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服务创新、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资源优势,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湖北知识产权强省作出应有贡献,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在武汉地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运用、教学、科研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武汉地区知识产权专家组成的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负责根据“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结合,动态管理”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建设及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资源优势,为推进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战略服务。
第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决策、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科研、培训、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二章 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从业年限和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的专家,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掌握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二)现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审判工作,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或司法审判工作经验;
(三)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或行业内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含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1次以上(含1次);
(四)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或相当级别职务。
第七条 企业界的专家,除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内涵、特点及规律;
(二)现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或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处置和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
(三)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或行业内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含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1次以上(含1次)。
第八条 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相关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学术造诣较高;
(二)现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教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作为主要撰写人员,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2次以上(含2次)。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家,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和处置能力,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丰富经验;
(三)取得知识产权服务执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制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招投标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理论和实务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采取兼职方式开展工作,并由聘请方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项目、案件卷宗材料;
(二)对有关项目、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
(三)征询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动态;
(四)旁听有关案件审理、参与行政处理、诉讼的调解;
(五) 对所出具的评价报告、咨询意见书等有权署名或拒绝署名。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分析论证,客观明确地提出答复、咨询意见;
(二)对所参与的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咨询,仅对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作法律问题的评价;
(三)应有关规定及服务对象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接受服务委托后,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专家回避:
(一)是所参与项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参与项目、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所参与项目、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关于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或专家库的建设、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由基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专家库运作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
(二)提出专家出入库的建议和奖励建议;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申请进行评审,发放《专家证书》;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评审、认定,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参考选用;
(五)根据委托人需求,组织专家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入库按照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申报人填写《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专家库专家申报(推荐)表》,经单位签章推荐,报基地办公室审核确定。
专家入库申报全年开放,不设申报截止时间。专家资格评审、认定,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基地办公室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列入专家库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专家库专家证书》(以下简称《专家证书》),《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其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可由有关单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及纳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或活动需要知识产权专家提供服务的,应通过基地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专家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可采取当面服务或书面服务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等咨询方式,但应做好相关记录等。
参与行政执法、司法程序的,须由案件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服务方式开展服务的,基地办公室应自收到委托人委托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服务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服务的期限。
有关专家应对服务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出入库动态管理制度。
专家入库由基地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审核确定;专家出库由基地办公室根据专家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确认:
(一)委托人反映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达三次以上的;
(二)委托人反映工作敷衍塞责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公众举报具有不符合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对经确认出库的专家,不再列入专家库名单,并不再核发《专家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
附件1.3: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湖北知识产权省级培训的机构,基地所在单位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地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法、合规、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财产物资流失,保障资金和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基地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基地财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社团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基地经费来源包括:
(一)协会会费收入,团体会员收取会费;
(二)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对本基地的经费资助或委托事务的专项拨款;
(三)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地的各项财务收入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和资助,应当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第七条 基地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应当使用武汉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基地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本基地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基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含五险一金)、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租赁费、员工教育费等;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的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九条 基地的财务支出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一)基地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报本基地主任批准后,才能报销;
(二)基地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按武汉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地召开各种会议、举办各类培训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参照武汉市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地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武汉市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基地的经济情况办理。基地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基地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境)考察学习费、接待费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地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财产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二)规范内控及管理
1、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2、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应当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3、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当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4、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5、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6、健全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费收支台账、会务用品采购及使用发放台账等。
7、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五章 现 金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严格手续,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基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应当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一切现金收付都应当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 基地在银行开立账户,货币资金往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结算和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加强本基地物资管理,对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细账,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
第二十一条 基地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和挪用,经费不得分配。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基地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章 合同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基地参与申报、承担及协作的各类课题,原则上基地留存总经费的20%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九章 经费使用签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基地坚持财务收支逐级审批原则。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秘书长签字审批;1万--3万元(含3万元)由主任签字审批;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款项批复,需召开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决议批复。
第十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基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地的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本基地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基地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基地的财务工作接受其领导小组监督,按章程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及重大经费支出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基地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基地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基地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地自行终止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基地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