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览丨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科技(科经、科产)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已经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武政办〔2018〕154号)文件精神,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下设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培育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新业态;支持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助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帮助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价值。
第三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纳入创投引导基金统筹管理,由创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为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制定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对知识产权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核准知识产权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五)核准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六)需由理事会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设立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对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三)审核知识产权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提交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四)审核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方案,以及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提交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审定;

(五)需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创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知识产权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代表知识产权引导基金与相关合作各方进行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审议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办公室审核及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四)做好投资项目投后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办公室及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实施投资退出。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机构、科研院所、创新载体、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的,原则上重点投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根据《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5号)进行认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应符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相关规定。

第九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应符合27号文关于子基金的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 公开征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合作的机构,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 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 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核准。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办公室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报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五)对外公示。在市科技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对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开展直投的,按上述流程进行,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不超过30%,不做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引导基金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原则上应对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退出进行约定,其约定应符合27号文相关规定。按投资协议约定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退出;投资协议未约定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拟定退出方案,报知识产权引导基金办公室和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2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